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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湾居民来祖国大陆定居指南

08-24     浏览量:90

一、台湾居民申请来祖国大陆定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:

1、在台孤身一人,无人赡养,且在大陆拟定居地有父母、配偶(此种情形须符合下述第二项的规定)、子女等直系亲属,该亲属有能力赡养并保证赡养,本人的生活费用及住房等能够自理。

2、与大陆居民结婚3年以上(含3年)的台湾居民及其未成年子女。

3、在大陆投资经济效益好或投资金额巨大的投资者及其配偶、未成年子女。

4、国家急需的科技、教育、文化、医学、农业等领域的人才及其配偶、未成年子女。

5、台湾上层人士或有关部门因对台工作需要拟安置定居的人员。

本条所指年限均指申请之日前连续的年限。

二、所需资料:

1、提交书面申请。委托亲属代办的,还需提交委托书;

2、填写《台湾居民来大陆定居申请表》;

3、提交近期二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2张;

4、交验有效的《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》或其他旅行证件,并提交复印件;

5、交验有效的台湾居民身份证件和出入境证件,并提交复印件,无原件的,需提交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台湾居民身份证件(正、反面)和出入境证件复印件;

6、提交由大陆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或确认的6个月以上有效的身体健康证明;

7、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;

第7条中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是指:

1)在台孤身一人的,需提交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台湾户籍证明复印件,与大陆亲属关系的公证证明、大陆亲属的身份证及复印件、居民户口簿和大陆亲属由能力赡养并保证赡养的公证证明。

2)申请夫妻团聚的,需交验大陆民政部门颁发的结婚证,并提交复印件,或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婚姻状况证明和台湾户籍证明复印件。其未成年子女,需提交出生证明和亲属关系的公证证明。

3)在大陆投资的,需交验所在企业上年度或本年度的营业额、纳税额或者进出口额的相关证明,并提交复印件。

4)国家急需的科技、教育、文化、医学、农业等领域的人才,需提交国家人事部或外国专家局出具有关证明。

5)台湾上层人士或有关部门因对台工作需要拟安置定居的人员,由国务院台办、中央统战部出具有关证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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